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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字合同就无效?论宁夏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孔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案

日期:2018-3-16 15:28:40 来源:平尚官网

约定签字后生效,未签字但实际履行的,合同仍为生效合同

 要点: 

合同效力系法律对当事人之间合意的评价,并非直接源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源于法律的赋予,故借款合同虽约定了该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在出借人未签字,但其已按该合同约定履行了出借款项义务的情况下,应依法认定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

案件聚焦

宁夏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孔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1、关于《借款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诉争《借款合同》是包含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与抵押合同的复合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只有在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才发生法律效力。诉争《借款合同》第九条虽然约定了该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但合同的效力系法律对当事人之间合意的评价,并非直接源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源于法律的赋予,故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备法定生效要件才能生效。本案出借人孔XX虽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其已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对此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故应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认定孔XX与李XX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

2、《借款合同》中涉及的保证合同与抵押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且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诉争《借款合同》第九条所约定的签字盖章生效条件与诺成性合同成立生效的法定条件并不相悖。但是,本案不能机械地认为孔XX没有签字则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不生效。《借款合同》上列明的保证人及抵押人均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作出了明确的担保意思表示;孔XX作为债权人、被保证人和抵押权人,其以实际行动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取得了实业公司提供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并起诉主张担保债权,其行为足以表明签订《借款合同》是孔XX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应认定《借款合同》中的保证合同与抵押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保证合同与抵押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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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精编

平台编辑:付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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