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法院判决也由此作出了调整。这份新《司法解释》当中,第三条明文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日期:2018-3-15 9:27:50 来源:平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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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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