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4年底,曹某从长沙某厂下岗,其前同事李某某因自主创办某公司急需资金,向曹某提出借款,曹某出于同事之情,将其下岗的工龄补助以及自己和家人多年的积蓄出借给了李某某用于公司经营,两人口头约定年息2分,由公司出具《收据》两张,金额合计9万元。2005年李某某为公司经营需要,再次向曹某借款10万元,曹某看李某某能按期支付利息,便帮忙从亲戚朋友处筹钱借给了李某某,同样由公司出具《收据》。此后李某某及公司一直向曹某支付利息,但未归还本金。
自2022年开始,李某某便以公司经营亏损为由,既不按期支付利息,也不归还本金,经曹某再三追讨,李某某于2022年11月将前述三张《收据》换成《借条》,但仍未偿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此时曹某已是古稀之年,常年疾病缠身,已无力去追讨这已长达近二十年的借款,加上部分借款为其向亲戚朋友处筹来,这让曹某及家庭陷入两难的困境。
2023年3月,曹某在其女儿的陪同下向湖南省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希望能讨回其借出多年的本金19万元及利息。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湖南平尚律事务所李艳红律师为曹女士提供法律援助。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告知诉讼风险,在征得受援人曹女士同意后确定了如下代理思路:
一、首先,调取完善本案证据材料。
1、因本案缺乏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且本案的借款《收据》由某公司出具,《借条》由李某某出具,为确定本案具体的被告身份需要调取李某某的人口信息及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
2、因本案借款本金交付为现金,且时间久远,又未有书面的给付利息约定。故须调取所有通过银行给付利息的交易记录,根据利息交易记录的时间、数额佐证本金交付事实及借款人向曹女士支付利息的利率标准。
二、其次,全面分析本案全部证据材料并结合受援人曹女士的陈述,确定本案的诉讼方案如下:
1、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确定李某某和某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李某某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向曹女士借款用于公司经营使用,并由公司加盖公章出具《收据》,后李某某向曹女士出具《借条》,并收回某公司《收据》。在征得曹女士的意见后,确定李某某和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
2、通过分析近十二年的银行交易记录,曹女士主张支付借款本息的诉求具有事实依据。
通过梳理近十二年的银行交易记录,曹女士规律性的每季度收到4560元或每半年收到9120元,该金额正是以本金19万元为基数,按9.6%标准计算得出的利息金额,该事实与曹女士的陈述一致。故曹女士主张欠款19万元本金并要求支付利息的诉求具有事实依据。
3、本案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曹女士依法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案依法提起诉讼,经开庭审理,人民法院支持了受援人曹女士要求返还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的诉求。
【案件点评】
借款时间跨度近二十年,收集证据材料还原案件事实真相,是本案诉求得以支持的关键一环,律师通过努力,最终为受援人争取到了比较满意的结果。能给有心无力的古稀老人带去些许关怀和温暖,作为一名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倍感欣慰。
编辑:李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