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单位非法用工造成伤害后果情形发生的,应按照劳动合同关系进行处理,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由非法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用工单位未经设立登记等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依据立法目的可由其出资人承担非法用工赔偿责任。
杨某诉梅某、余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于2012年9月27日在两被告梅某、余某开办的宁波市某百娱乐有限公司工作,但该公司只进行了预先核准,未进行设立登记,双方认可工资按每月1700元计算。原告于2012年10月10日晚不慎从该公司的平台上坠落,造成原告受伤,后原告被送往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为2012年10月11日至2012年10月27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精编
平台编辑:付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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