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王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2张银行卡及绑定的U盾、手机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将朋友名下3张银行卡及绑定的U盾、手机卡等提供给他人使用,王某从中获利1万余元,上述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
法院以王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律师建议:
首先,我们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个人信息和账户,不贪图小利,拒绝以任何形式的出租、出借、出售。
其次,对于帮助联系他人办卡或用个人账户帮助他人转移资金获取提成等兼职,要坚决杜绝,同时将此类信息的线索提供给公安机关。
第三,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反诈防骗意识,加强防范,不随意绑定账号,不随意转账汇款,同时建议手机上下载安装国家反诈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