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调查显示,对于受害的大学生而言,这些不良贷款一般表现为:实际收到的借贷金额少于借条、借款合同等约定的借贷金额;后续承担的违约金、利息、还款金额等远超想象;应所谓“债权人”的要求,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继续贷款,导致借贷的“雪球越滚越大”。
█为防范这些不良校园贷款,小编向大家提出建议如下:
01 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理性的消费观念。自觉抵制片面追求物质享受,做到勤俭节约、科学消费。
02 上学遇到经济困难时,及时联系学校资助部门。创业需贷款一定要到银行等正规的贷款机构。此外,同学借款,需电话确认其是否为借款本人,资金用途是否正规等。
03 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固定保存相关证据,收款必须有收据。对于借款人而言,要求贷款人就收取的每一笔费用出具相应的收据,尤为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规定,如果借款人能够证明预先扣除利息、手续费、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的金额,则可以主张以实际交付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本金。此外,尽量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还款,并在转账时注明款项的用途。 (2)掌握法律对于“借贷利率”的规定,不必过于担心所谓的“巨额违约金”“天价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不良贷款约定的各种手续费、利息、违约金、中介费等等一切费用合计超过年利率24%,则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通过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使约定的利息等各项费用合计超过24%,借款人也已经实际支付。借款人仍可就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要求贷款人予以返还。因此,“巨额违约金”“天价利息”并不必然都会受到法律保护。
04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保护好自己的个人身份信息,切勿将自己的个人身份信息借给他人用于借款或购物,当自己的信息被不法之徒利用时,应及时向学校反映,若发生暴力催债时,应及时报警。
平台编辑:付远律师